logo
2018-04-10
法律專題

法律艾注意/房屋瑕疵擔保責任(時效篇)

字級大小

主張瑕疵擔保責任的期限:6個月及5年
*(註一)


買方於交屋後,在一定時間內如發現瑕疵,可依民法瑕疵擔保之規定請賣方修復。不過,瑕疵擔保責任仍有些重點及特殊的案件,讓我們來了解這些重點及例外。


一種權利怎麼會有兩種期限,到底哪個才是正確的?


答案是:兩種都對,差別在於時效起算的時間點。瑕疵擔保責任關於時效的依據為民法第365條,從條文內即可發現有6個月5年兩種期限,那該如何選擇適用之期限?


一、「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5年而消滅」:此即所謂5年時效,不動產交易中物之交付時即為交屋時,故交屋後5年內無主張瑕疵擔保之權利即消滅,此亦為瑕疵擔保的最長時效。


二、「買受人依第356條規定為通知後6個月間不行使」,看似複雜,但分成兩部分就很容易看懂:


A.買受人依第356條規定為通知:買方於交屋時〈後)應 依通常方式檢查房屋,如有問題應立即通知賣方,縱 未能依通常方式檢查到之問題,如日後發現,也應該 立即通知賣方,此為買方的通知義務。


B.通知後6個月間不行使:此即所謂6個月時效,若賣方拖延不願處理,買方就必須於通知後6個月內提起訴訟,確保權利不因時效消滅。


C.簡言之,買方若不依通常程序檢查,發現問題後未及時通知或通知後未於6個月內行使權利,都會因此失去瑕疵擔保的請求權利。


瞭解更多:瞭解更多房屋瑕疵之法律知識

*(註1)民法第365條: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356條規定為通知後6個月問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5年而消滅。


撰文:住商總部法務
圖片提供達志影像/shutterstock


延伸閱讀:
法律艾注意/房子有瑕疵能解除契約嗎?
法律艾注意/買房子出現瑕疵!?賣方要負責嗎?
法律艾注意/房屋瑕疵擔保責任(權益篇)

物件編號 ZS187248

1 / 6
    9.52%

    台北市中山區長安東路一段​ 看地圖

    --房(室)1廳--衛 | 1 樓 | 建坪 | 27.9坪

    4200萬 > 3800

    降價物件
    近市場

    物件編號 WS40470

    1 / 6

      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 看地圖

      開放式 | 1 樓 | 建坪 | 55.1坪

      18800萬 > 18800

      近學校
      近市場

      物件編號 ZS195348

      1 / 6

        台北市南港區成功路一段​ 看地圖

        開放式 | 1 樓 | 建坪 | 98.3坪

        8500萬 > 8500

        近學校
        近公園

        物件編號 WS54735

        1 / 6

          華固鼎苑綠意豪邸

          台北市中山區吉林路​ 看地圖

          5房(室)2廳4衛 | 6 樓 | 建坪 | 157.01坪

          16000萬 > 16000

          近學校
          近公園
          近市場

          物件編號 CS179961

          1 / 6

            北投區持分農地

            台北市北投區行義段四小段​ 看地圖

            735萬 > 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