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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站提供之各項試算工具,僅供參考。
實際應納稅額以稅捐稽徵處核發稅單之金額為準。

計算公式參考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1.銀錢收據 = 收據金額x4/1000。
2.買賣動產契據 = 每件稅額新台幣12元。
3.承攬契據 = 契約金額x1/1000,如合約內有載明含營業稅或含稅,以扣除營業稅之金額計算。
4.設定典權、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 公定契約書所載契約金額x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