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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說明

Q 新版住宅租賃契約

一、使用租賃住宅之限制

  1. 住宅供居住使用,不得變更用途
  2. 遵守公寓大廈規約
  3. 轉租應經房東同意

二、.修繕與室內裝修

  1. 房客不得拒絕房東修繕租賃住宅
  2. 修繕期間若不能居住使用房客可請求扣除該期間之全部或部分租金
  3. 房客裝修需經房東同意若裝修增設的部分有損壞由房客負責修繕

三、.終止租約

  1. 至少30日前通知
  2. 結算租金及費用、辦理點交
  3. 若由房東處理遺留物處理費用得由押金中扣除

四、得終止契約之情形

房東

  1. 3個月前 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
  2. 30日前欠繳租金或費用總額達2個月以上租金額、擅自變更用途、擅自轉租、 未經同意或未3.依法規進行室內裝修
  3. 無須提前通知,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物品、室內裝修損害建築結構安全

房客

  1. 30日前,住宅需修繕,房東遲未修繕、非房客造成之住宅滅失因疾病、意外長期療養需要、第三人就租賃住宅主張其權利
  2. 無須提前通知,住宅有危及房客之安全或健康瑕疵

五、其他注意事項

  1. 不得限制房客申報租賃費用支出
  2. 不得限制房客遷入戶籍
  3. 房東應負擔之稅賦,不得轉由房客負擔
  4. 房東不得免除故意不告知之瑕疵撤保責任